成功代理虽签订借款合同但实际借贷关系并不成立的案件
典型案件
疑难案件
案件详情:2017年3月12日,广州的张某与邓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邓某借张某200万元,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流动资金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邓某出具借据后,张某向邓某转账200万元,张某转账当日,200万元借款从邓某账户又转至广州某公司账户、广州某超市账户,而张某系广州某公司股东,张某之妻系广州某超市老板。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未还款,张某诉至广州市中院,邓某遂委托杜律师出庭应诉,杜律师经调查认为,邓某与张某的借贷法律关系并不成立,邓某所借如此大额的款项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而是转入了与张某亲属账户下,虽有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但无基于借贷事实而发生的流转,其借贷法律关系并不成立。
处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杜律师的主张,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依据借款合同、借条和转账凭证等形式要件进行认定,亦需结合借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等实质要件综合判断,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确有借贷合意,遂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客户致谢:
感谢杜律师专业的辩护,200万也不是小数了!我本来是应对方的要求把借款转到对方亲属账户,没想到对方竟然如此无赖,还拿着以前的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要挟我还款!!幸亏在这里找到了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听我讲完事实后,立马就帮我分析出了解决思路,切入要害,果然厉害!
签订借款合同无力偿还,以房抵债最终获法院支持
典型案件
疑难案件
案件详情:2015年3月,马某与刘某签订借款合同,马某出借给刘某150万元,2016年3月到期。到期后因刘某无力偿还,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刘某名下房产卖于马某,将马某之前所借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借款刘某不再偿还。后因刘某反悔,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不履行房产买卖合同,马某经多次沟通无效后,遂咨询单律师,单律师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况,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没有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刘某应当继续履行。
处理结果:
庭审时刘某律师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借贷合同的担保,该约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而单律师则针锋相对的指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刘某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刘某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马某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最终法院支持了单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败诉,并应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客户致谢:
很满意这次的判决结果,现在房价涨的这么厉害,解除合同就等于损失,我这个问题在其他地方也咨询了几次,都说的模棱两可的,也没正面回答,都没能解决,所以就在这里碰碰运气,只有这家的律师能及时快速的给我解答,直击要害,并且解答的非常详细,十分感谢您。以后有法律问题,我继续来找您。
交纳200万元保证金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诉讼取回保证金
典型案件
疑难案件
案件详情:2017年1月,薛某某与A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口头框架协议,A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将位于某处的工程发包给薛某某施工,并要求薛某某先交纳2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再签订合同。总承包价款为1亿元,2017年5月前进场施工。2017年2月1日,薛某某向A投资有限公司交纳了200万元保证金。后A投资有限公司拒不签订正式合同,并阻挠薛某某进场施工且未退还保证金,薛某某委托黄律师代理本案。
处理结果:
黄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分析,制定好诉讼策略后代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A投资有限公司退还薛某某20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给薛某某。
客户致谢:
非常感谢黄律师帮我代理了这起案件,祝工作顺利。
由于篇幅有限,无法一一列举。了解更多,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