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满心欢喜地参与剧本杀戮,对服务务体验不满而发表差评,被恼羞成怒的企业。广州市番禺区律师讲个人微信和监控视频在线曝光,证明其服务没有问题,商家此举是否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由于对广州某公司提供的剧本杀戮游戏服务不满,张某等人在网上发表了不好的评论。为了证明其服务质量没有问题,一家公司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中披露了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截图、游戏盒监控视频视频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一家公司还表示可以为公众提供全过程监控视频。
张等人认为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公司停止侵权、道歉和精神损失赔偿。一家公司要求张等人以恶意发表不良评论为由,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某公司立即删除张某等个人账户信息,发表道歉声明,并向张某等2人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家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开监控录像,并表示可以向公众提供全过程监控录像,构成对张等人隐私权的侵权。未经张等人同意,一家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发布了张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也构成了对张等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
此外,张等人发布的不良评论是对剧本杀戮游戏服务体验的主观感受,涉及对游戏具体环节的陈述,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一家公司的商店排名因不良评论而降低,广州市番禺区律师这也是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是减少社会评价的损害后果。因此,张等人发表不良评论,不构成对公司的侵权。
法院作出判决,命令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包含张等人的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过程监控录像和张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张等人1000元。
法官说法
广州市番禺区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家公司获得了张和其他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因为它需要提供剧本杀戮游戏服务。如果这些信息被披露,它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否则它将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同时,本案监控录像拍摄在包间内,玩家对房间内的活动没有合理的期望,属于私人活动的范围,公司在游戏开始前没有通知玩家包厢监控,公开录像未经玩家同意,监控录像公开客观造成张等人的精神麻烦,影响张等人的生活和平,构成隐私侵权。
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服务的批评和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律权利。相关网站的评分水平与社会评价水平不同,运营商应理性对待网络排名。而且,商店排名并不是固定的。即使商店排名因差评而降低,也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是社会评价的损害后果。因此,张和其他人发表不良评论,不构成对公司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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