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慰安妇”提出的内战赔偿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国际社会所敦促和期待的。就中日关系而言,只有日本政府和有关方面公开、真诚地向中国道歉,并对中国“慰安妇”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中日关系才能真正朝着健康、正常、友好的方向发展。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研究进行数据分析问题即是要搞清楚进行和解的理论可以依据和现实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我们进行和解?接下来就由黄埔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为什么要刑事和解对“慰安妇”合理的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刑事和解制度是从国外引入我国的。国外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事理论,以恢复正义理论为核心。将这些理论作为我国刑事和解的基础,在我国实践中意义不大,价值不大。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和刑事制度本身来追溯。
二、被害人与被告人作为主体社会地位的回归
诉讼主体理论(司法主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司法制度的构建和运行必须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维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他们的尊严,让他们发挥决定性和主导性的作用,避免成为诉讼的对象。" 我们通常认为犯罪是违反法律、危害社会、违法且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事诉讼往往体现检察机关与被告人的对抗,但大多数犯罪不仅危害社会,而且直接损害特定被害人的权益。实践中,被害人利益成为刑事诉讼的附带保护对象,被害人无权提起或终止刑事诉讼。中刑法一直体现了基于国家的追溯力。直到被害人学理论研究的兴起和深入,各国开始反思和重新定位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和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回归,要求双方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刑事纠纷,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范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公权力要适度让位于私权,国家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由绝对主义向相对主义转变
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绝对性原则和犯罪适应性原则忽视了不同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牺牲了个体正义,不利于个体预防和矫正犯罪。因此,以个别预防理论为基础的刑罚个别化思想应运而生,它要求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主观能动性进行量刑,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有效结合,使罪刑法定的绝对原则和犯罪适应原则走向相对化。
刑事诉讼和解是多方面的利益的契合。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最希望得到赔偿;犯罪人希望得到免除或减轻处罚,不被贴上终身“罪犯”的标签;国家希望对犯罪进行惩罚,以威慑公众,防止犯罪,恢复社会和谐。 我国在诉讼中贯彻“先罚后民”原则,刑事诉讼也是一个长期过程,从几个月到几年甚至几十年,一些被害人长期得不到赔偿。 当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泥潭中挣扎时,容易产生强烈的怨恨和报复,刑法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远不能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再犯率高是最好的证明。 通过刑事和解,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的赔偿和道歉,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安慰,从而更容易原谅犯罪人;犯罪人可以得到豁免,减轻处罚,避免犯罪行为;国家也可以实现惩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刑事和解使三方的利益都得到满足。以上就是黄埔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为什么要刑事和解对“慰安妇”合理的赔偿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黄埔区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通古至今的故意杀人罪的条文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