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家庭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对于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义务关系的继子女发展以及企业未经自己丈夫可以同意、事后控制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进行授精所生的子女。具体相关法律知识,请跟随广州财产继承律师一起了解。
第一,非婚生女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该条规定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作为婚生子女对待,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任何个人、组织、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侵权人应对由此造成的任何侵权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自己合法的收养法律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教育子女之间关系的有关管理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企业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社会关系,与生父母子女经济关系进行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后,这种发展地位的人才会逐渐丧失,除此,任何一个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影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第三,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条规定明确了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适用了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已获得与其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第四,“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非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凡经丈夫事后批准的,只有在丈夫事先未经同意,丈夫事后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与生育的妇女的关系,对于生育的妇女,非人工授精子女可以视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有关规定不论生育方式均适用。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例如,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与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歧视。"
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之所以可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能够享有自由平等的继承权,这是我们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家庭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中国社会的一个企业成员,是国家的一个组织公民,所以,国家相关法律问题应当一视同仁,加以有效保护。
当然,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并不是提倡非婚生子女的出生。 但是,犯了错误的私生子的父母不是私生子,私生子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保护他们享有与合法子女相同的继承权是公平合理的。 为了使非婚生子女能够从亲生父母那里获得继承权,他们必须向亲生父母证明自己的身份。
因此,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非婚生子女,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犯的。
原则: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
例外问题之一:同一时间顺序继承人之间存在不平等
1.照顾在分配遗产时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在特殊困难中的继承人;
2. 继承人履行了赡养继承人的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将遗产分割为多个部分;
3.有抚养能力或者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其遗产分配不得分配或者减少一部分。
4、继承人进行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
例外二: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配遗产
1.依赖其继承人的人,无法工作且没有谋生手段的人。
2.更支持死者的人。
注意:养子女对其生父母若尽了主要包括赡养义务的,可以提供依据我们这一制度规定进行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2. 提供所有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居住地。
3、遗产的范围和数额(遗产应包括动产、不动产),另外应注明被继承人在外地是否有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情况,继承开始后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和保管。
4、当事人还需我们提供符合下列证据(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工作是否可以形成社会抚养教育关系(包括企业提供一个金钱、物质和劳务市场情况、亲疏不同情况、继承人之间是否与被继承人共同学习生活)。(2)认为通过其他文化继承人需要具有中国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的,应以下列基本情况发展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据:继承人中有一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世界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更加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3)继承这些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应提供弃权的时间和原因及弃权声明书;弃权人如有反悔,应注明反悔的时间和理由。
5.房地产、房屋评分、估价、房地产、动产应当有估价、估价文件。
6、需委托管理他人进行代理公司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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