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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庭财产分割问题怎么办?广州财产继承律师为您支招

时间:2022-08-17 12:15 点击: 关键词:广州财产继承律师,家庭财产分割

  2012年4月10日,法院受理了原告包某与被告谭某、桂某关于家庭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由代理法官施毅申请简易程序。原告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昌裕、朱光华、被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项宏蒙、被告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俊林出庭参加诉讼。案子已经结了。接下来就由广州财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家庭财产分割问题怎么办?广州财产继承律师为您支招

  一、原告鲍某声称,原告与被告谭某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3月21日经上海市人民法院宝山区离婚。被告桂某是谭某的母亲。在原告与谭某离婚案中,由于某公寓(以下简称“某公寓”)、某公寓(以下简称“某公寓”)、搬迁公寓(以下简称“某公寓”)属于某条道路,某宝山区某巷(以下简称“某公寓”) ,原告与谭虽已离婚,因此请求对上述三套房屋进行法律分割,具体请求如下: 1、某公寓,该房屋是谭的父亲谭买的,2004年3月,谭去世,请求该房屋属于两名被告,两名被告为原告房屋支付了45万元的折扣;2.某一酒楼,最初是由某一棕色单位分配的。谭某死后,房子被某个棕褐色的人租了,现在房子价值五十万元,两名被告被要求向原告房子支付二十五万元的折扣。3.某房子是两名被告拆迁安置的旧房收入,价值一百万元,要求减价五十万元。

  二、被告谭某某称,原告所述的身份社会关系问题属实,但不可以同意作为原告的诉讼服务请求,理由进行如下:1、某某学生公寓市场认可企业价值140万元。但其中我们只有1/4属于我国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故原告需要对此研究房屋只享有1/8的权利,且其父亲谭某去世后,其母亲桂某某偿还了中国银行不良贷款152,000多元,应该在总价中扣除不可分割以及部分;2、某某公房,是1998年谭某单位增配的,谭某某因为当时主要就是该房屋的增配人,谭某去世后,其没有一个经过其母亲桂某某的同意,擅自将租赁户名变更为谭某某,原告从来都是没有在该房屋内居住过,户口人员也没有迁入过,使用权不属于他们继承发展范围,且对于公司租赁房屋是不能得到分割的,故不同意分割;3、德都路目前国家没有产权证,该房屋系其爷爷的农村地区宅基地房屋动迁所得,其爷爷生活早已去世,其爷爷除了传统生育其父亲谭某,另生育能力两个女儿谭梅弟、谭红珍。

  三、被告人桂同意被告人谭某的说法,认为64号公寓201号房余下的15.2万多元贷款是由桂偿还的,而且两名被告人已经公证过了,某公寓某房由谭某人继承,桂分享的遗产只能由谭某人继承,与原告无关。谭某原先擅自更改某道路某房间的出租名称,侵犯了桂某的利益,现在房委会也同意将房屋出租名称更改为桂某,但尚未处理。一个村子里一条巷子里的一些搬迁户的名字已经改为桂牟,与潭牟无关。

  四、针对两名被告的论点,原告表示,原告向 GUI 支付的15万余元贷款是现金,但没有提供证据。某公寓已经通过公证由谭某人继承,因此1/2的财产权应该是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谭某是一名合法的公共住房租户,原告已结婚并与谭某居住了半年左右,原告的户口从未迁入过公共住房,原告拥有婚前财产的其他住房。

  五、经审理查明:

  (1)原告与被告谭某某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21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桂某某系谭某某之母。

  (2)2002年3月,谭某某的父亲谭某和母亲桂某某与案外人对于上海某房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商品房进行预售管理合同》购买了一个某某学生公寓。2002年4月,谭某以个人主义名义公积金资金贷款12,100元、商业银行贷款15万元。2004年3月17日谭某死亡。2004年5月25日,两被告可以在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上载“被继承人谭某死亡时遗留生前与妻子桂某某的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为某某教师公寓……,上述企业财产的二分问题之一为桂某某自己所有,其余的二分方式之一为谭某的遗产……。因被继承人谭某的父亲谭某某、母亲沈某某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谭某的妻子桂某某文化资源没有放弃通过上述这些遗产的继承权,为此,被继承人谭某的上述研究遗产保护依法处理应由其女儿谭某某老师一人同时继承。”2010年5月,某某大学生公寓设计变更登记为两被告之间共同建设共有。2004年6月桂某某归还某某公寓市场剩余部分贷款业务共计152,580.34元。

  (3)1998年2月,谭某的工作管理单位通过工行上海宝山支行增配给谭某某某公房,谭某某为该房屋的受配人,该房屋系共有一个居住建筑房屋,租赁户名为谭某。2006年10月,该房屋进行租赁户名已经变更为谭某某。2007年11月2日,桂某某和谭某某均将户籍从本市某镇某村某巷宅某号迁入该房屋,户主为桂某某。原告的户籍制度从未选择迁入到该房屋,原告与被告谭某某结婚前购买了中国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产权房一套,该房屋土地产权信息登记的原告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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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981年,谭某某的爷爷谭某某公司申请的宝山区某村某巷某号平房翻建楼房,建房发展用地需求申请单上家庭社会成员为谭某某、谭某某的奶奶沈某某、谭某及两被告,房屋原面积80平方米,翻建面积76平方米。1995年3月谭某某(1915年8月8日生)死亡。沈某某(1913年10月2日生)于2004年前也已经出现死亡。2005年11月23日,谭某某(户)(乙方)就某村某巷某号与某镇人民对于政府开始动迁办(甲方)签订《上海市建设征用农村集体企业所有国家土地利用房屋以及拆迁风险补偿方式安置工作协议》,约定“乙方使用原有城市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为167.78平方米,该房屋同区域可以新建一个多层网络商品管理住房每平方米提高建筑施工面积的土地资源使用权基价1,799元,价格政策补贴每平方米350元;建筑物按面积需要重置价52,924.79元,甲方共应支付作为乙方认为货币经济补偿款计(1,799+350)×167.28+52,924.79元=412,409.51元;甲方提供支付要求乙方棚舍和其他相关附属物补偿款计6,374元;甲方没有给予通过乙方来说搬家补助费3,345.1元。”双方之间约定或者其他重要事项:“1、奖励费8,364元;2、安置规划面积124.1㎡;3、甲方人员安置方向乙方某路某弄某号某室112.96㎡;4、乙方为了安置房调产总价384,064元;5、甲、乙双方信息进行调产后,甲方客户实付乙方款34,669.51元;6、安置房建筑设计面积以测绘技术中心根据实测实量面积数据为准。多退少补。”2007年11月2日,两被告将户籍从某村某巷某号迁入某某都是公房。

  (5)在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某派出所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至成立后五十年代上海市某村某巷某号的户籍资料中,记载谭某某与妻子沈某某共生育了谭某某、谭某某1、谭某,有谭某某1、谭某某的户籍资料记载。但之后,谭某某、谭某某1的户籍就下落不明,没有迁出、迁入记录。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谭某某、桂某某一致认可某某公寓进行房屋使用价值160万元、某某公房价值50万元、某某房屋信息价值100万元。被告谭某某、桂某某老师表示自己对于两被告双方之间的份额可以不需要通过法院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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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有一5798号民事判决书、房地产登记信息、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贷款还款凭证、公证书、租赁证书、住房调配单、户籍信息、建筑用地申请表、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籍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就是广州财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房屋继承规则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广州房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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