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通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责任保险。交通强制保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国家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不同车型的强制保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根据《交通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规定投保,并处以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
1、2008年2月1日前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4.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不负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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