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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22-08-09 09:25 点击: 关键词: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运输纠纷

  2004年8月23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就上诉人米海翔与被上诉人郝世越、奎马之间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2004年第130号民事判决。 米海洋对判决不满意,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于2005年1月1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接下来就由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经审核,快马通行证服务部是快马公司南京分公司。2003年11月1日,米海洋签署了一份快递运单。托运人是米海洋,承运人是快递服务部。命令上写着“快马”和6003857658(第58号)。它用比其他内容小的字体印刷,条款如下: 未投保货物的损失赔偿: 每次申报价值20美元,但最高赔偿是每次装运100美元,每次装运100美元,每次装运100美元,每次装运200美元,每次装运200美元,每次装运100美元,每次装运200美元,每次装运200美元,每次装运200美元,每次装运200美元,每次装运200每批100美元,每批200美元,每批100美元,每批200美元,每批100美元,每批100美元,每批100美元,每批100美元。名量栏为“73双鞋”,运费总额为180元。贵重物品、申报价值和保险费一栏为空白。在选择是否投保时,在“否”项目前面有一个“检查”标志。

  快马公司在运输途中丢失了货物。同年12月,郝出具证明:我公司已收到南京快马米的货物,货物单号为58号,现已证明丢失。此证明盖有“南京快马快递服务部发票专用章”。同月,快马公司向米发出致歉声明,称贵公司委托我南京分公司承运至深圳的快件在从上海分公司向广州转运中心发送公路货运过程中丢失。现在,我们公司确认会丢失。赔偿的标准是运费的三倍。当月30日,郝出具意见,称11月2日,米委托“快马公司南京站”寄送高尔夫球鞋四袋(73双),12月5日确认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根据 深圳市快马运输有限公司 的运输赔偿条款和综合管理办公室的指示精神,南京站点提供两种赔偿意见供客户选择。一、根据“深圳市快马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赔偿合同的规定,我公司将赔偿客户运费的五倍,其中包括900元。其实我公司同意最高赔偿1000元;二、今后,运费将逐步抵消。该意见书还加盖了“南京快递服务部发票专用章”。

  另查明,快马通服务部注册用户地址为本市板仓街49号23幢102室,在工商部门行政资源管理国家机关可以留存的电话号码为5416099,经营活动范围为鲜花、礼品、电子技术产品、资料、样品速递物流服务(不含中国邮政金融服务)。快马公司系企业具有法人。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米海翔不同意匡马的赔偿计划,认为运单是形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麦通服务部门赔偿73双高尔夫球鞋的价格35040元,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运输单证、证件、法庭记录等确认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快马通服务部和快马通公司在货物运输领域不具有垄断或者支配地位,米向海可以决定是否选择快马通服务部作为承运人。由于赔偿条款未被相关法律禁止,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金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快马通服务部承诺的1000元赔偿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故允许。快马通服务部使用的运单上印有快马通公司的网站。货物损坏后,快马公司还通过快马通服务部向美海翔提供了查询、道歉、处理方案等。在快马通公司的网站上,快马通服务部被当作南京分公司。因此,快马通服务部对客户承担的民事责任,快马通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米向海关于运单中赔偿条款无效的主张;2.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米货物损失1000元;三。豪时越不能赔偿的部分,快马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糜海翔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学生提出通过上诉,请求进行改判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其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运单中的“赔偿责任条款”有效的理由就是根本问题不能没有成立。认定“赔偿制度条款”有效,无疑会助长企业提供数据格式要求运输合同条款的某些部分不法承运商违法乱纪行为的上升。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快递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是有效的。 上诉人的理由只是单方面决定,要求第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有约定赔偿金额的,以该约定为准。 上诉人米海翔与上诉人奎马公司签订的公路运输货物合同中,约定了损害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货物灭失,应当承担约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责任为所收取运费的三倍的赔偿,被上诉人对赔偿标准的约定是众所周知的。 事故发生后,国民党服务部承诺的赔偿金额1000元高于合同规定的标准,一审法院无过错予以批准。 上诉人认为赔偿条款是无效形式条款,应按货物价值支付。 本院认为,《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提供人免除、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无效。 该立法的初衷是迫使对方在某些行业和部门由于垄断和主导地位而签署不平等条款的限制性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没有垄断或支配地位,上诉人对承运人有更多的选择,双方处于平等的关系。 在本运输合同中,上诉人认为其货物价值较高,但既没有在货运单上贵重物品栏注明,也没有申报货物价值。 上诉人没有表明关税,也不能证明货物的价值。 上诉人应承担其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如果上诉人不为其认为价值更高的货物投保,尽管他知道装运所涉及的风险以及上诉人对货物损失承担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接受上诉人的上诉,因为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诉讼费1662元,由上诉人糜海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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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讯断为终审判决。

  发生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1、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发生运输合同纠纷后,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都会考虑到多年的合作关系,会各退一步,争取双方达成一个好的协商结果,在这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2、调节。如果双方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还是没有解决,可以要求有关机构来进行调解的。以上就是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运输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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