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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时间:2023-01-14 11:14 点击: 关键词:广州婚姻律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就是个人债务;反之,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所产生的债务。广州婚姻律师为您讲解这个问题。

广州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共同借款、是否分享债务利益来判断:夫妻双方同意共同借款的,无论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由夫妻双方分享,都应视为共同债务。虽然事前或事后夫妻没有约定共同借款,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共同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因此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一、参照上述分析判断企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我们可以通过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双方因家庭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如购买普通电话用品债务; 购买、改造普通住房债务: 用于支付一方的医疗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债务。因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而发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可以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生活活动,从事传统体育教学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我国夫妻之间共同进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经济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由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约定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丈夫和妻子协商确定他们共同承担的债务。即使债务带来的利益不是婚姻所分享的,也应计入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进行债务企业如何清偿?

广州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中华民国》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共同财产为当事人所有的,应当经双方协议解决,或者协议解决不了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偿还”的责任是共同责任,不论双方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债务,夫妻各自财产的解决。

  三、夫妻婚姻纠纷中贷款纠纷与财产分割的法律异同。

   1、夫妻之间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和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时,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来实现。是相对权,是要求支付的诉讼。

   2、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财产进行分割,因依附于婚姻法律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企业属于自己所有权。所有权的处理,是对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个一方不得妨碍对方对分得的财产可以行使国家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在诉上为确认之诉。

   3、夫妻纠纷的对象不同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的对象,纠纷的对象是债权人所有的财产,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四、是否有必要将夫妻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一并审理。

   1、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因婚姻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必然相关的子女抚养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夫妻之间的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纠纷和婚姻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纠纷,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应该是诉讼中两个独立的案由,一般不需要合并审理。

   2、债权债务管理纠纷的起诉,是以权利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严重侵害为条件,而婚姻关系纠纷的起诉,则以夫妻之间感情以及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当婚姻案件诉至人民法院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合并审理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法?此时我们作为一个债权人的夫妻一方是否可以有权就债务借贷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

   3、共同审判可能导致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相互干扰,使债权债务关系和婚姻关系相互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它甚至可能导致不自由的离婚。

广州婚姻律师为您讲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广州婚姻律师提醒大家,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或双方偿还其部分或全部债务,不论其份额或债务的先后次序如何,配偶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如果配偶一方的财产不足,另一方应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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