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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广州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时间:2023-01-17 11:25 点击: 关键词:广州律师咨询,滥用公司地位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损失,提出以下建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谨慎,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相混淆;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债权人有义务证明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混淆。广州律师咨询网就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广州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即使他们是独资企业或家族企业的股东,也不应错误地认为没有其他股东的限制或监督,公司的收入或财产可以直接转入个人帐户,否则可以认为个人财产并非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因此个别股东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具有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可以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风险承担法律责任。有限责任保险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需要承担经济责任;股份有限以及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主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一达公司是一个有限公司。佳艺公司之所以要求陈金娇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因为陈金娇作为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中华民国》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广州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合同或法律义务,另一种是将公司法人资格变成骷髅。本案中,嘉益公司证明了益达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陈进之间存在财务混乱,导致益达公司人格解体,丧失独立人格。

  佳艺公司提供了其钢结构工程款汇入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娇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以及陈金娇于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陈证实上述两笔款项为亿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做出合理解释,也未说明款项去向。

  上述事实足以使人合理怀疑福建益达公司与陈进是否相互独立给付财产。本案中,陈作为福建益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益达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陈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福建益达公司的财务账册不仅严重缺失(福建益达公司仅有2013年及2014年1-3月的会计凭证,而2013年之前及2014年4月之后的公司财务账册,陈均以公司搬迁、丢失为由未提供),且会计凭证不规范。且这些会计凭证不能反映陈收取的工程款是否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不能证明福建益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进的个人财产,福建益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同时,陈提供的福建亿达公司2013年及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显示,福建亿达公司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元,到2013年的6,500,215元,再到2014年3月末的144,125元,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对于福建益达公司2014年资产大幅减少的事实,陈金交所目前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均为收据,未附相关付款凭证。仅凭上述收据不能证明福建益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

滥用公司独立地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广州律师咨询网来回答

  广州律师咨询网注意到,鉴于财务账册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清等。在福建益达公司导致嘉益公司对福建益达公司的债权至今无法清偿一案中,本院认为,嘉益公司主张陈、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判决陈、对福建益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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