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法律师告诉大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和第八章。 在《公司法》修订中,大量股东享有意思自治权利,并废除了原有的一些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利用这些授权条款来加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之间“协议”的作用,改变公司章程的原有用法。 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和董事有关事务中的作用。
《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和可以自由约定的关键事项如下:
1、股东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可以不一致;
2、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董事长产生办法;
4、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监督作用,提高监事会或监事的内部管理权限;
5、出资形式多样,只要能以货币计价即可(但本协议急需相应评估机构的业务对接);
6、股权转让系统可以通过不受企业内部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自由转让可以提高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
7、公司解散的理由可以特别约定决定股东行使退出;
8、对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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